HAF 001-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(199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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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大小(MB): |
0.83 |
页数: |
14 |
文件格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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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24-7-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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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,HAHO1/01,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,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,(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),第一章总 则,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,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,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、申,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。《条例》第二条所列,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,则执行,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,第三条根据《条例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,为实施对核电,厂厂址选择、建造、调试、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,理,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》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,遵守的条件,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: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,行性报告之前》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《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,书》,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1 ,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:根据《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.国家核安,全局颁发《核电厂建造许可证》后,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,凝土浇注,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:根据《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*,国家核安全局颁发《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》后,许可营运单位首,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、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、,进行试运行,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:根据《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,国家核安,全局颁发《核电厂运行许可证》后,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《核电厂运,行许可证》规定的条件下运行,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:根据《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国家核安全,局颁发《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》后,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多,颁发《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》后,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,第九条《核电厂运行许可证》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,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,第十条 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w国家核安全局,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,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。核电厂营,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,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,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,施,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,第十一条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六个,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《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》中有关厂址安全,内容的文件,第十二条《核电厂建造许可证》的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,后胃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《核,12 通用系列,电厂建造申请书》(格式见附表一)*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(第五章,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),第十三条《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》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,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《核电厂,首次装料申请书》(格式见附表二),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(第五章,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),第十四条《核电厂运行许可证》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,满功率运行之日起,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,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,全局提交《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》(格式见附表三),并同时提,交有关文件(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),第十五条《核电厂退役批准书》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,退役活动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《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》,(格式见附表四——(一))。最终退役前,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,交《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》(格式见附表四——(二)),并同时提,交有关文件(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),第四章 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,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,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,是否有足够的,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、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。核电厂,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:,(一)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号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,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;,(二)核电厂建造许可证: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,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;,(三)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: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,建成,是否符合核窘全法规要求,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,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3,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;,(四)核电厂运行许可证: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,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; ’,(五)核电厂退役批准书: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,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,第十七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:,(一)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,的文件资料后,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。接受申请,后,审评工作即告开始;,(二)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,该单,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;,(三)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、卫生保健、劳动保护、公安、交通运,输等方面的问题时,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政,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;,(四)在审评过程中,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,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、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,修改;,(五)国家核安全局将“评价报告”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,议,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;,(六)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商或承包商,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,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见附表五,第十八条审评的依据是鲁,(一)国家核安全法规鲁,(I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筋,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筋,(3)《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行,(4)《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:h,(5)《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为,14 通用系列,(6)《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行,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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